【全景河南】少林寺洛邑古城+老君山+开封+云台山+万仙山郭亮村 7 日游   

线路编号:L1008189 郑州起止 一车一导 24h接站 品质纯玩 [ 郑州 多地收客]

  • 门市价格:¥2788.00
  • 出发城市:郑州 出发
  • 预订须知:建议提前1
  • 往返交通:汽车去汽车回
  • 付款方式: 微信
  • 线路分享:
价格类型:
优惠价
出发日期:
03-24 03-31
单房差价:
¥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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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特色

每人每天一瓶矿泉水
• 为您贴心提供 24H 专车接机/站服务“不拼车、不等待”
• 旅游车上备有应急雨衣、充电器等方便客人随时取用
✿纯臻品质
• 升级 30 人以内精品小团,品质升级,服务更周到,体验更舒适
• 纯玩不进购物店,无自费景点,无景中店,真纯玩儿慢慢游
• 一站式管家服务,全程一车一导,合理安排行程,深度环游不绕路
• 专业地接导游服务,经验丰富,专业、专注、更贴心

出发日期及价格

  2026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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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2588余位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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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2588余位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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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行程

Day 1 全国各地 [飞机] [火车] 郑州集合
请在线报名,出发前1天的20:00 前导游联系您,请保持手机畅通!集合时间地点以导游通知为准。

今天为抵达日,我社可提供接站服务,全天均为自由活动,无导游陪同、无旅游巴士服务、无餐食安排等,

如若产生相关费用敬请自理!


温馨提示:酒店一般入住时间为 14:00 以后,如有您抵达时间较早,可以在抵达酒店后先将行李寄存前台,然后自由活动)

推荐市内自由行景点

☛河南文化地标:河南省博物院(周一闭馆,需提前一天关注公众号预约)

☛年轻人的潮玩首选:华谊兄弟电影小镇、中铁 •泰和里

☛河南文旅新标杆:郑州商代都城遗址博物院、只有河南戏剧幻城

☛儿童游玩圣地:方特梦幻王国、方特欢乐世界、银基动物王国、海昌海洋公园

☛郑州市新旧地标建筑:二七纪念塔、百年德化街、1948 街区、CBD 大玉米、国际会展中心

☛创意文化园:良库老街、瑞光创意文化园

☛郑州老字号美食:葛记焖饼、合记或萧记烩面、老蔡记蒸饺、阿五黄河大鲤鱼、解家河南菜


  • 用餐:早餐:敬请自理中餐:敬请自理晚餐:敬请自理
  • 住宿:郑州
Day 2 郑州 [汽车] 少林寺 [汽车] 洛阳

早餐后酒店接,集合出发(车程约 2 小时),赴中国武术之乡、天下第一名刹—登封【少林寺】:

抵达景区后赴武术馆,观看少林武术表演(30 分钟),后游览全寺的中心建筑—常住院(约 1 小时),

中午用团队餐,

后参观中国现存规模最大、保存最完整的古代塔群落、少林少林历代高僧的坟茔—塔林(约 30 分钟),自由游览初祖庵、二祖庵、达摩洞、三皇寨(不含索道往返 100/人需自理)。

下午适时集合乘车前往洛阳(车程约 1 小时),游览被誉为“中原渡口”的【洛邑古城】,景区包含文峰塔、河南府文庙、妥灵宫、四眼井、金元古城墙遗址等多个历史时期保护建 筑,是集游、玩、吃、住、购于一体的综合性人文旅游观光区,感受古城文化。 拍照打卡结束后,入住酒店休息。

(返程时,须按规定时间提前到达集合地点,如未按时搭乘返程交通工具,其返程交通费用自行解决)


  • 用餐:早餐:敬请自理中餐:含晚餐:敬请自理
  • 住宿:洛阳
  • 景区:少林寺,洛邑古城
项目名称 参考价格 详情/备注
三皇寨往返索道 100/人 爬山路途远,建议乘坐,费用自理
Day 3 洛阳 [汽车] 栾川老君山

早餐后酒店接,集合出发,车程约 2.5 小时,

抵达国家 AAAAA 级景区【老君山】景区,上山需乘景区缆车(一级中灵/云景索道往返 130 元需自理,单程步行 5 小时,必消)到达中天门,可步行或自费乘坐二级峰林索道(单程步行 1 小时,选择性乘坐即可)穿过中天门“紫藤漫”长廊:

后自选游览舍身崖、南天门等;远赴人间惊鸿宴,一睹仙山盛世颜!参观核心景观带【峰林仙境.十里画屏、金顶道观群】:穿峰林、摸云海、登金顶、许心愿!但见座座山峰如一个个精致的盆景在云雾漂渺间若隐若现,如若仙境!(游览时间 4小时左右),还可打卡火爆全网老君山夜景灯光秀(景区根据季节变化适时调整亮灯时间),

游览结束后乘索道下山,住宿栾川或洛阳。


  • 用餐:早餐:敬请自理中餐:敬请自理晚餐:敬请自理
  • 住宿:栾川/老君山
  • 景区:老君山
项目名称 参考价格 详情/备注
老君山一级索道往返 130/人 必须乘坐,费用自理
老君山枫林索道往返 80/人 自愿乘坐,费用自理
Day 4 栾川 [汽车] 洛阳 [汽车] 开封

早餐后酒店接(车程约 2.5 小时),乘车赴十三朝古都--洛阳,

抵达后参观历来被佛教界奉为 “释源”和 “祖庭”、中国第一古刹【白马寺】(约 1 小时).

中午用团队餐,

之后游览世界文化遗产、中国最大的皇家石刻艺术宝库【龙门石窟】(约 2.5 小时),观潜溪寺,宾阳三洞,奉先寺,万佛洞,莲花洞等西山石窟,

16:30 左右乘车前往开封,入住酒店,晚上可自行前往开封最具特色的夜市-【鼓楼夜市】:位于鼓楼广场,历史悠久,每逢夜幕降临,这里就会聚集大批商贩形成夜市,灯火璀璨,人头攒动,热闹非凡,是吃货们的天堂。

(由于游玩时间无法统一,游客游玩结束后自行返回酒店)


  • 用餐:早餐:敬请自理中餐:含晚餐:敬请自理
  • 住宿:开封
  • 景区:白马寺-龙门石窟-鼓楼夜市
项目名称 参考价格 详情/备注
龙门石窟往返电瓶车 20/人 减少步行时间,自愿乘坐,费用自理
Day 5 开封 [汽车] 郑州

早餐后酒店集合,前往景区,游览大型宋代主题公园【清明上河园】(约 3 小时),跨虹桥,登上善门,观赏民间杂耍,吹糖人,品开封小吃,领略“一朝步入画卷,一日梦回千年”的时光倒流之感,

中午用团队餐,之后游览国家 AAAA 级景区,北宋京都官吏行政·司法的衙署,被称为天下首府【开封府】(约 1 小时);

16:00 左右返程,

约 18:30 抵达郑州,入住酒店!

  • 用餐:早餐:敬请自理中餐:含晚餐:敬请自理
  • 住宿:郑州
  • 景区:清明上河园,开封府
Day 6 郑州 [汽车] 云台山

早餐后酒店接(车程约 2 小时),乘车赴焦作市修武县境内的首批世界地质公园、国家 5A 级景区--【云台山】(必乘景交 60 元/人需自理),

抵达景区后换乘景区巴士赴享有“盆景峡谷”盛名的“华夏第一奇峡”红石峡(约 1.5 小时),走自然山水精品画廊,观丹崖碧水,赏云台山峡谷之精髓,

中午用团队餐,之后换乘景区巴士抵达素有“华夏第一秀水、北方小九寨”之称的小寨沟(约 2 小时):观龙蛇潭、瘦身石、情人瀑、丫字瀑、不老泉、龙凤壁等;之后根据时间自由观看水上太极拳(定时表演)或猕猴谷,雨季还可游览泉瀑峡:观华夏第一天瀑(季节性瀑布),

下午适时结束行程,入住景区酒店!

  • 用餐:早餐:敬请自理中餐:含晚餐:敬请自理
  • 住宿:云台山
  • 景区:云台山红石峡,小寨沟
项目名称 参考价格 详情/备注
云台山交通车 60/人 景区规定必须乘坐,费用自理
Day 7 云台山 [汽车] 万仙山 [汽车] 郑州

早餐后酒店集合出发(车程约 2 小时),乘车赴被誉为 “世界第八大奇迹” 的【万仙山风景区】(车程 3小时,随后换乘景区大交通(必乘景交 45 元/人需自理)前往日月星石停车场,后可自愿自理选择乘坐景区环线小交通 30/人,前往崖上人家观景台游览绝壁长廊(1250 米),红岩绝壁长廊,又称郭亮洞,欣赏风景如画的天池,参观奇特的崖上人家,漫步郭亮石头村, 体味古朴原始的风俗民情,先后有《清凉寺钟声》、《倒霉大叔的婚事》、《举起手来》等 40 多部影视在此拍摄。

中餐后前往西坪观看大型抗战实景剧《太行山传奇》(价值 168/人已包含必消联票不看不退)1:1 复刻的战机低空飞过,逼真的实景爆破,震耳欲聋的轰鸣声,战士们在峡谷间穿梭冲锋,每一个动作都充满力量,仿佛置身战火纷飞的年代。

下午适时结束行程,约 19:00 抵达郑州,紫荆山或者二七广场散团,结束愉快行程!


  • 用餐:早餐:敬请自理中餐:敬请自理晚餐:敬请自理
  • 景区:万仙山郭亮村
项目名称 参考价格 详情/备注
万仙山交通车 45元/人 景区规定,必须乘坐,费用请现付导游
费用说明

费用包含:

交 通: 舒适空调旅游汽车

门 票:景区首道大门票+太行山传奇演出票必消不看不退

(老君山景区第一段大索道往返 130 元需自理,必消 )

(云台山景交 60/人需自理,必消)

(万仙山景交 45/人需自理,必消)

用 餐:6 早餐(酒店含早不吃不退)+5 正餐(正餐十人一桌十菜一汤,主食不限量,不够 10 人根据人数菜品相应减少)

导 游:全程优秀导游服务(若本团人数不足 6 人且包含 6 人,安排司机兼向导,人文景观安排景区讲解服务)

儿 童:1.4 米以下儿童只含车位+半正餐,不含门票,不含床位,不含早餐,产生费用请自理.开封地区儿童要求 1.2 米以下免门票,如超高需现场补门票,费用自理

保 险: 旅行社责任险

住 宿:4 晚舒适性住宿+1 晚栾川/洛阳住宿+1 晚云台山住宿

其他:含少林寺、龙门石窟、开封讲解耳机

酒店参考

郑州:润禧悦居酒店,友纳酒店,世纪星酒店,迈高德酒店等

洛阳:维也纳智好酒店,丽呈睿轩酒店,崇澜酒店,蓝途酒店等

开封:富兰阁酒店,燕通国际酒店,格美酒店,宜必思酒店等

以上如遇参考酒店满房则改住其他同等级酒店,请知晓。 不提供拼房,单人请补单房差


备注:

1. 儿童价仅含车位费、导游费;1.4 米以下儿童只含车位+半正餐,不含门票,不含床位,不含早餐,产生费用请自理,开封地区儿童要求 1.2 米以下免门票,如超高需现场补门票,费用自理

2.拥有优惠证件的人群,以成人价预订,参团时携带了优惠证件的,请提前告知导游并把优惠证件提供给导游,导游根据景区的当时政策以旅行社协议折扣差价退费;



费用不含:

1,少林寺电瓶车单程 15 元/人,往返 25 元/人,如不坐电瓶车需要步行 40 分钟左右,可自行选择;龙门石窟电瓶车往返 20/人,如不坐电瓶车需要步行 30 分钟左右,可自行选择

3, 洛阳午餐可以品尝当地特色洛阳水席 80/人,可自行选择

4,少林寺三皇寨索道 100/人,三皇寨嵩山少林大索道全长 2823 米,高差 453 米,每秒快运行速度高达 6 米,每小时,单向运送客人 1300 人,嵩山少林索道采用目前世界先进的索道设备,全套设备由奥地利进口,达到国内优良水平,舒适性和安全度只增不减。让您迫不及待地想身临其中,置身林海,体验一把云中飞车

5 ,老君山景区第二索道 80/人,可自行选择

6 万仙山景区内代步电瓶车:日月星石停车场--崖上人家观景台 30/人,全程约 12 公里,建议乘坐,南坪停车场--丹分沟 30/人,可自行选择

预订前必读

1、如产品确认单或补充条款中的约定与旅游合同主协议不一致的,以产品确认单或补充条款为准

2、我们对不同人群有不同的报名要求与限制,请在预订旅游线路前务必查看完整并理解,详细内容请点击

3、如果您预订前考虑到自己后面可能会进行更改或取消,请务点击查看退

4、您可能想知道当你预订后,自己接下来如何与我们联系、请点击查看

5如为多人出行,预订人/旅游者代表确认已征得其余全体出行人同意作为本次旅游签约代表,受托人在旅游合同及其附件上的签字全体委托人均予以认可。如您未取得授权,请不要代为预订下单/签署合同

6、请您在预订时务必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姓名、性别、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以免产生预订错误,影响出行。如因您提供信息错误而造成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7、8:00-22:00间支付的订单,我们工作人员在30分钟内确认;若您于22:00至次日8:00间下单支付预订的,我们工作人员于次日8:30前确认;工作人员没有通知您预订不能成行的,且行程说明中无其它旅行团取消约定要求的,默认报名成功。

参团须知

一、确认出行安排:签约后、旅游者解除的,给旅行社造成损失(该损失可能会涵盖旅游费用的大部分),该损失需由旅游者承担

二、有效身份证件:游客出发时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旅游合同,如因个人原因没有带有效身份证件造成无法办理入住、乘机等手续的损失,游客自行承担责任。

三、游客签订合同的代表必须征得合同内所有游客的同意,方可代表游客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合同变更的相关事宜也必须由合同签订人携带旅游合同及附件到旅行社进行变更,以便工作人员核对信息。如信息不符,我社有权拒绝接待,由此造成的我社的经济损失由游客承担。


四、健康说明:

游客需充分了解相关线路的旅游交通(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目的地天气、海拔、气候等等情况,确认自身条件能够适应并等顺利完成旅游活动,如需随时服用药物的,请随身携带并带足用量。

本社提示:报团客人需身体健康,承诺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参加旅游活动。


五、因个人隐瞒即有病史和身体残障在旅游行程中引起的疾病进一步发作和伤亡,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现有的保险公司责任险和意外险条款中,此种情况也列入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旅行社为非健康医疗专业咨询机构,无法判定游客的身体健康状况是否适合参加本次旅游活动,游客在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即视为游客已经了解本次旅行的辛苦程度和旅游目的地当地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并征得专业医生的同意。

1、报名时旅游者应确保身体健康,保证自身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身体健康状况不佳者,请咨询医生是否可以参加本次旅游活动,根据自身情况备好常用药和急救药品,因自身疾病而引起的后果,游客自行承担责任;出团前游客须签字确认《旅游者健康状况确认书》。

2游客出现急症请主动通知工作人员,旅行社将协助游客就近送往当地医疗机构检查治疗并不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3、有听力、视力障碍的游客须有健康旅伴陪同方可参团;个人有精神疾病和无行为控制能力的不能报名参团。


六、安全防范:

旅行社的导游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无法为游客提供一对一的服务,旅行社工作人员在接待游客报名时已经充分告知本行程中的注意事项和对游客身体健康的要求,旅游活动中游客必须注意自身安全和随行未成年人的安全,保管好个人财物,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七、旅游保险说明:

旅行社已经购买了责任险,旅游者报名时可要求旅行社代买或自行购买旅游意外险,发生意外伤害时,以保险公司保单约定责任的赔付额为最终赔付,旅行社不再进行赔偿。游客应保证自身身体条件能够顺利完成旅游活动,游客自身疾病不在保险赔付范围之列,由自身疾病所产生一切费用均由游客自理,一切后果均自担,旅行社及保险公司均不承担责任。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游客人身及财产损失,将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赔偿,我社给予协助。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时,旅行社协助游客联络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向保险公司报案,游客或其家属自行缴付医疗费用,因游客或家属拒付医疗费用造成的各种伤害和风险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治疗结束后,旅行社出具证明协助游客办理保险赔付的相关手续。

八、必须严格遵守行程内景点安排的游玩时间!行程先后顺序在实际游览中可能会调整,但景点不减少。

九、特殊情况解约:

1、因旅游行程涉及的国家地区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污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可能严重危害及旅游者的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未能协商变更合同的,均可在行前通知对方解约,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返还旅游者。

2、节假日如遇景区门票政策临时涨价,我社提前2个工作日提前通知已经报名的游客,涨价的费用由游客补交。


十、第三方责任告知:

1、旅行社对航班因运力,天气等因素延误、变更、取消等无法掌控,如遇此情况,旅行社将尽力避免损失扩大,旅行社可能因此将对行程作出相应调整,届时敬请旅游者配合谅解。

2、个人消费:非旅行社行程安排的购物点、娱乐等项目,属旅游者个人消费行为,如产生纠纷或损失,旅行社概不负责。


十一、失信人报名

请报团时务必告知详情;如游客属于失信人而报团时没有向旅行社提前说明,因客人失信人身份未能出发,所产生的实际损失(机票、房费、车费、导服费用等等)需要由该客人承担。


本人同意已详细阅读以上风险告知及安全提示内容,同意并遵守旅行社的调整与安排,并以此为合同副本。

下载合同附件 旅游合同

河南郑州途柒旅行社有限公司遵守并维护《旅游法》,合法经营,请各位在报名时认真看本《旅游法》详细条款。

第一章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 团队境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 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

(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 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 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 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 不合理的低价,指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 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 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 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 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 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境内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 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 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 必要的费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 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旅游行程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旅行社的权利

1. 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 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 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 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 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 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旅行社的义务

1. 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2. 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 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 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应急联络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 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6. 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 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 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 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 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 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 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条旅游者的权利

1. 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 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 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 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

5. 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 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 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旅游者的义务

1. 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4. 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

5. 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6.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7. 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8. 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1. 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 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不成团的安排

当旅行社组团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 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 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旅游者解除合同

1. 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旅行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 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 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必要的费用扣除

1. 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 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 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 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 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 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 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 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4.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其他责任

1.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2.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 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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